1、Q:李某作為A出版社編輯,工資8000元/月,2015年9月同時取得在本單位出版的雜誌上發表稿酬所得1500元, 同月,其撰寫的小說在任職出版社以圖書形式出版,取得稿酬60000元,請問李某該如何繳納個稅?
A:根據相關條款規定:任職、受雇於報刊、雜誌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刊、雜誌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於任職、受雇所得,應與當月工資收入合併,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李某取得稿酬所得1500元應併入當月工資8000元按“工資、薪金”納稅。
出版社的專業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取得的稿費收入,按照“稿酬所得”計算個稅。李某從任職出版社取得的圖書出版收入按照“稿酬所得”繳納個稅。
2、Q:股權激勵政策包括哪些?
A:股權激勵政策是指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激勵對象進行長期性激勵,具體分為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3種形式。股票期權是指公司授予激勵物件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股票增值權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某一時期與預想確定的價格和條件直接獲得股票增值的權利;限制性股票指公司在授予日向激勵物件授予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但授予股票在禁售期內是不得出售的。
3、Q:2014年9月20日激勵對象張某獲得公司10萬份股票期權,授權價格15元/股,1年後張某符合行權條件, 2015年9月20日行權,即按照15元/股購買10萬股股票,當日該股收盤價格21元/股,何時如何繳納個稅?
A:員工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畫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在行權時,應區別於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資薪金所得,單獨按照如下計算公式,依據“工資、薪金”稅目繳納個稅: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
公式中的規定月份,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長於12月的,按12個月計算。因此張某期權所得應納稅額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21-15)*100000=600000(元)
應納稅額=(600000/12*30%-2755)*12=146940(元)
4、Q:公司實行授予員工股票增值權的股權激勵計畫,2014年2月,激勵對象張某獲得10萬股票增值權,授予價格15元/股,2015年2月符合標準,按計劃兌現股票增值權的40%增值額,當日收盤價24元/股。張某應如何繳納個稅?
A:股票增值權被授權人獲取的收益,應于上市公司向股票增值權被授予人兌現時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如下:
股票增值權某次行權應納稅所得額=(行權日股價-授權日股價)*行權股票份數。因此張某應納稅額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24-15)*100000*40%=360000(元)
應納稅額=(360000/12*25%-1005)*12=77940(元)
5、Q:2014年3月,激勵對象李某按15元/股購入限制性股票10萬,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為20元/股。2015年3月,達到激勵計畫規定的解鎖條件,解鎖限售股票40%,當日收盤價22元/股,如何繳納個稅?
A:按照個稅實施條例規定,限制性股票所有權歸屬於被激勵對象時確認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的股票分數/被激勵物件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
應納稅所得額=(20+22)/2*100000*40%-15*100000*40%=240000
應納稅額=(240000/12*25%-1005)*12=4794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