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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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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的問題

1、Q:企業合併,合併企業和被合併企業在所得稅上應當如何處理?
  A:1)合併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併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2)被合併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3)被合併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併企業結轉彌補。
 
2、Q:企業分立,各方在企業所得稅上應當如何處理?
  A:1)被分立企業對分立出去資產應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立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
    3)分立企業繼續存在時,其股東取得的對價應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進行處理。
    4)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5)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3、Q:企業重組同時符合哪些條件,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A:(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被收購、合併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
(三)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規定比例。
(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4、Q:同一重組業務在連續的12月內完成,且跨兩個納稅年度,年末處理時,可以先適用特殊性處理嗎?
    A:根據財稅〔2009〕59號檔第十條規定,若同一項重組業務涉及在連續12個月內分步交易,且跨兩個納稅年度,當事各方在首個納稅年度交易完成時預計整個交易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經協商一致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可以暫時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並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提交書面申報資料。
    在下一納稅年度全部交易完成後,企業應判斷是否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如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當事各方應按本公告要求申報相關資料;如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的,應調整相應納稅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5Q: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計算所得稅時扣除標準比例是多少?
    A: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年度結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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