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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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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問題

1.        Q: 請問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仍有最低註冊資本要求?
A: 根據商務部令2015年第2號《關於修改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作出了相應修改,取消了最低出資3,000萬人民幣,且外資不低於25%的要求;取消了關於註冊資本應在批准證書簽發後90天內一次繳足的要求。
 
2.        Q: 請問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后設立外商投資投資性公司有何新規定?
A: 根據商務部令2015年第2號《關於修改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作出了相應修改,允許外商投資性公司採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不再局限於有限責任公司;取消註冊資本不得低於3,000萬美元的要求;取消出資應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兩年內全部繳清的要;取消了投資性公司申請經營相關業務應當向商務部報送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所投資企業的驗資報告作為報送資料的要求。
 
3.        Q: 請問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后外商投資企業合併、分立有何新規定?
A: 根據商務部令2015年第2號《關於修改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併與分立的規定》作出了相應修改,取消了在投資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規定繳清出資、提供合作條件且實際開始生產、經營之前不得合併或分立的要求;取消了合併、分立時需向審批機關報送為各公司出具的驗資報告的要求。
 
4.        Q: 請問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有何新規定?
A: 根據商務部令2015年第2號《關於修改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作出了相應修改,取消了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要以註冊資本全部交清並進行驗資為前提的要求;取消了對外投資不得超過淨資產50%的要求。
 
5.        Q: 請問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后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出資有何新規定?
A: 根據商務部令2015年第2號《關於修改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商務部關於涉及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出資的暫行規定》作出了相应修改,取消了外商投資企業全部註冊資本未繳足之前股權不得用於出資的要求;取消了被投資企業全體股東的股權出資金額和以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之和不得高於其註冊資本的7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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