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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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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競業限制的問題

1.        Q: 請問競業限制協議未約定經濟補償金是否有效?
A: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        Q: 請問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經濟補償金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是否有效?
A: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當事人約定的經濟補償金標準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3.        Q: 請問是否可以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經濟補償金已經包含在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中?
A: 不可以。《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明确規定了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應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
 
4.        Q: 請問競業限制協議是否可以約定違約金?
A: 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是合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5.        Q: 請問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是否仍要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A: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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