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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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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競業限制的問題二

1.        Q: 請問公司是否可以與任何一名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A: 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規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        Q: 請問法律上規定的競業限制期限最長是多久,超過最長期限的約定是否有效?
A: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競業限制期超過2年,則超過部分沒有法律效力。
 
3.        Q: 請問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在競業限制期限內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A: 可以。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用人單位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4.        Q: 請問勞動者是否可以在競業限制期限內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A: 可以,但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前提是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
     
5.        Q: 請問勞動合同被提前解除,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協議?
A: 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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