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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參保人員的問題二

1、Q: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個人帳戶儲存額時,個人帳戶記帳額與按規定計算的資金轉移額不一致的,怎麼辦?
    A: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個人帳戶儲存額時,個人帳戶記帳額與按規定計算的資金轉移額不一致的,1998年1月1日之前已建立個人帳戶的,轉出地和轉入地均保留原個人帳戶記錄;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個人帳戶記帳比例高於11%的部分不計算為轉移資金,個人帳戶記錄不予調整,低於11%的,轉出地按11%計算轉移資金,並相應調整個人帳戶記錄;2006年1月1日之後個人帳戶記帳比例高於8%的部分不轉移,個人帳戶記錄不予調整,低於8%的,轉出地按8%計算轉移資金,並相應調整個人帳戶記錄。
 
2、Q: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人員,首次參保地為非戶籍所在地的,參保地應為其建立哪種繳費帳戶?
    A: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人員,首次參保地為非戶籍所在地的,參保地應為其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帳戶。
 
3、Q: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帳戶期間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該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帳戶可以進行歸集合並處理嗎?
    A:可以。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帳戶期間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負責將其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帳戶進行歸集歸併。其中,只有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帳戶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歸集歸併,並在辦理轉入手續的同時進行參保資訊登記。
 
4、Q: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尚未辦理待遇領取手續期問,戶籍發生變動的,在確定戶籍所在地時,如何確定?
    A: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尚未辦理待遇領取手續期問,戶籍發生變動的,在確定戶籍所在地時,以其達到待遇領取條件的年齡時點為准。
 
5、Q:在確定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時,累計繳費年限應包括哪些?
    A:在確定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時,一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下同)的累計繳費年限應包括在本地的實際繳費年限和計算在本地的視同繳費年限。
 
6、Q:曾經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工作的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在哪裡?
    A:曾經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工作的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在首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
 
7、Q:只有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帳戶的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在哪裡?
    A:只有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帳戶的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在戶籍所在地。
 
8、Q: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時,轉入地是否對轉出地記錄的繳費基數做調整?
    A: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時,轉入地對轉出地記錄的繳費基數不進行“封頂保底”計算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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