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哪些情況可以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A:以下情況可以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1.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
2. 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者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 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
4.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辦而未辦工商營業執照的,或不需要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在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對無照戶納稅人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並限量供應發票。
2、Q:納稅人到註冊地以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付款方需要納稅人提供當地稅務局的增值稅發票,該如何辦理?
A:納稅人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按照外出經營活動所應繳納的貨物與勞務稅稅種向相應的縣級以上(含本級)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外出經營活動應繳納增值稅的,向國稅申請開具發票,應繳納營業稅的,向地稅機關申請開具,兼營行為的,分別向國地稅稅務機關申請開票,稅務機關不得拒絕
3、Q: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專案部已經取得《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在地稅申請開票時,地稅要求按照開票額預繳0.2%企業所得稅是否合法?
A:合法,依據國稅函(2010)156號檔規定,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專案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專案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在總機構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扣除此部分已交稅額,按餘額繳納。
4、Q:逾期繳納車輛購置稅,是否需要繳納滯納金?
A:需要繳納滯納金,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已使用未完稅車輛,納稅人在補辦納稅申報時,滯納稅款之日分別按以下情況確定:
1. 納稅人提供的有效證明注明的時間超過(含)3年的或無法提供任何有效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3年追溯期確定滯納稅款之日;
2. 對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而已辦理登記註冊手續的車輛,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機動車行駛證》標注的車輛登記日期確定滯納稅款之日;未辦理登記註冊手續的車輛,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車輛合格證明上標注的出廠日期後60日確定滯納稅款之日。
5、Q:派遣員工的報酬可否作為工會經費計算基數?
A:依據國稅函[2009]3號規定確定:勞務派遣工支出,屬於勞務費,不能作為工資處理,因此不能作為工會經費的計算基數。
6、Q:企業所得稅法關於技術轉讓所得在企業所得稅優惠上是怎樣規定的?
A:企業所得稅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7、Q: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關於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具體實施是怎樣規定的?
A: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8、Q:技術轉讓的範圍包括哪些?
A:財稅(2010)111號第一條:技術轉讓的範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電腦軟體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
專利技術,是指法律授予獨佔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的外觀設計
9、Q:財稅(2010)111號通知中規定的技術轉讓指的是?
A: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佔許可使用權的行為。
10、Q:境內和跨境的技術轉讓是否需要相關部門認定登記?
A: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其中,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產生技術的轉讓,需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