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請問公司法規定的解散事由有哪幾種?
A: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2. Q: 請問公司解散是否都要進行清算?
A: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除了因公司合併或分立外,因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其它事由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3. Q: 請問公司法對清算組的成員有何規定?
A: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4. Q: 請問清算組的職權有哪些?
A: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5. Q: 請問清算公告的發佈及債權的申報是否有時限規定?
A: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