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何種情況會構成在中國境內設立常設機構?
A:非居民企業派遣人員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如果派遣企業對被派遣人員工作結果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和風險,通常考核評估被派遣人員的工作業績,應視為派遣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提供勞務;如果派遣企業屬於稅收協定締約對方企業,且提供勞務的機構、場所具有相對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該機構、場所構成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常設機構。
2、Q:在做出常設機構判定時,還應考慮哪些因素?
A:在做出常設機構判定時,還應考慮以下因素:
1. 接收勞務的境內企業(以下統稱“接收企業”)向派遣企業支付管理費、服務費性質的款項;
2. 接收企業向派遣企業支付的款項金額超出派遣企業代墊、代付被派遣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及其他費用;
3. 派遣企業並未將接收企業支付的相關費用全部發放給被派遣人員,而是保留了一定數額的款項;
4. 派遣企業負擔的被派遣人員的工資、薪金未全額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5. 派遣企業確定被派遣人員的數量、任職資格、薪酬標準及其在中國境內的工作地點。
3、Q:派遣企業派遣人員為了代表其參加股東會或董事會議,是否構成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和常設機構?
A:如果派遣企業僅為在接收企業行使股東權利、保障其合法股東權益而派遣人員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的,包括被派遣人員為派遣企業提供對接收企業投資的有關建議、代表派遣企業參加接收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議等活動,均不因該活動在接收企業營業場所進行而認定為派遣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或常設機構。
4、Q:派遣企業構成在中國設立機構、場所,構成常設機構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有什麼義務?
A: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派遣企業應依法準確計算其取得的所得並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不能如實申報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相關規定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