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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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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營問題

Q1: 我單位要向上一級提供2015年3月份上海市個人繳納社會保險核定表(需有具體人員名單)如何獲得?
A1: 您可持法人一證通數位憑證登錄社保自助經辦網(https://zzjb.12333sh.gov.cn)-》年度工資申報-》查詢列印-》核定表列印中列印2015年4月期初參保職工2015年繳費年度繳費基數核定表即為貴單位需要的;也可在社保自助經辦網中-》查詢列印-》個人繳費明細(即為貴單位上月末、本月初繳費明細名冊)。從社保業務表式層面,如貴需要的月度繳費名冊明細,只有及時(指上月底、本月初)列印,無曆月追溯概念,因此還需貴單位在日常參保繳費管理中按期列印相關表式留檔。免事後追溯無果。


Q2: 競業限制的含義是什麼?
A2: 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掌握本單位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相應的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Q3: 關於公司聘請的個人培訓講師,付給其勞務費之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否還像其索要發票?
A3: 外聘教師取得貴公司支付的講課費用屬於勞務報酬所得,貴公司應當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稅目計算並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並於次月1日起至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Q4: 關於規範成本分攤協定管理的公告內容?
A4: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規範成本分攤協定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應自與關聯方簽訂(變更)成本分攤協議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成本分攤協議副本,並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二、稅務機關應當加強成本分攤協議的後續管理,對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和成本與收益相匹配原則的成本分攤協議,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
三、企業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期間,參與方實際分享的收益與分攤的成本不配比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補償調整。參與方未做補償調整的,稅務機關應當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
四、本公告自2015年7月16日起施行。《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檔印發)第六十九條同時廢止。


Q5: 公司聘用人員報銷自己車子的汽車油費算交通費還是算入工資收入?
A5: 如果公司有相關的規定,車子是為了公司的營運而產生的費用,那麼員工提供油費發票,計入管理費用-交通費中,如果是以貨幣的方式支付的,那麼計入到應付職工薪酬中去。


Q6: 關於逾期未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可延期申報的公告
A6: 為深入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持續優化出口退稅服務,切實解決納稅人的問題,稅務總局決定,逾期未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可延期申報。具體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的出口退(免)稅,由於以下原因未收齊單證,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且未提出延期申請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可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供舉證材料,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經審批出口退(免)稅的國稅機關核准後,可延期申報。
(一)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
(三)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四)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按時取得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五)由於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六)由於企業向海關提出修改出口貨物報關單申請,在退(免)稅期限截止之日海關未完成修改,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
(七)有關政府部門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後才出具出口退(免)稅申報所需憑證資料。
二、對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十八)項規定和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提出的出口退(免)稅延期申請,由負責審批出口退(免)稅的國稅機關負責核准,核准工作應自主管國稅機關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准結果由主管國稅機關告知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應採取措施,密切監控出口退(免)稅延期申請的核准情況,並抽查部分出口退(免)稅延期申請的核准結果。
三、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十八)項中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提出的出口退(免)稅延期申請,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批准的規定,停止執行。


   Q7:一般納稅人企業月銷售額不超過三萬元,是否可以免征教育費附加?
   A7:根據《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公佈對小微企業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蘇財綜〔2015〕2號)的規定,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純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免征所屬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按增值稅繳納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
  因此,若一般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可以免征教育費附加。


Q8: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培訓服務期時,能否同時約定違約金?
A8: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培訓服務期時,可以同時約定違約金。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Q9:新能源汽車在折舊年限上與普通汽車是否有區分?
A9: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的規定:“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
因此,在折舊年限上,新能源汽車與普通汽車的最低折舊年限均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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