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分為自然人董事和法人董事,但是董事只能在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無行為能力之股東不得被選任為董事,自然人董事應年滿20歲或雖未成年人但已結婚。換言之,法人股東、年滿20歲或雖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之自然人股東,臺灣政府股東皆具有獲選董事之資格。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其職權,可以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代表人有數人時,可以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該自然人代表應具行為能力,即年滿20歲或雖未成年但已結婚。
有限公司之董事除了應年滿20歲或雖未成年但已結婚以外,在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亦不得擔任董事,已經充任董事者,應當解任:
-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者。
-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 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未滿七歲之人為無行為能力者;滿七歲但未滿20歲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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