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章程須包括下列事項:
1、 公司名稱 臺灣有限公司應以 “有限公司”作為其名稱的最後用語。公司名稱應遵循以下原則: (1)不得與其他公司名稱相同。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2)公司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2、 公司所營事務 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余不受限制。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已設立登記之公司,其所營業為文字敘述者,應於變更所營業時,依代碼表規定辦理。
3、 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公司的章程應載明個人股東的姓名及其住所,如為法人股東,應載明其名稱及居所。如股東在公司設立登記後變更,應立即修改章程並通知相關部門,於變更後1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4、 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公司在臺灣應設有登記地址(即註冊地址)。該處應是公司實際從事經營管理活動的地方。公司章程應載明公司所在地。該登記地址如在公司設立後變更,應立即修改章程並通知登記部門,否則將被處以罰款。
5、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 公司章程除了應載明公司成員名單外,還應載明每個股東的出資額及公司登記資本總額。如登記資本總額或股東出資額在公司設立登記後發生變更,應立即修改章程並申請變更登記。
6、 盈余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 章程應載明公司於彌補虧損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余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達到資本總額時可不用再提取。除了前述項目,章程還應載明公司如有獲利時提取支付給員工的酬勞比例、公司盈余分派的順序及標準。
7、 董事人數 公司章程應載明公司董事人數,由董事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如董事超過一人,應載明是否設置董事長。除此以外,應說明董事的報酬的約定方式。章程無須載明董事的姓名或名稱等詳細資料。當董事人數在公司設立登記後發生變化,應立即修改章程並辦理變更登記。
8、 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公司可以基於其意思而解散。公司可以在章程中約定解散,並應載明解散之事由內容。
9、 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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