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 頁關於我們服務范圍下載中心常見問題聯絡我們啟源論壇

    快速通道

臺灣商務服務
當前位置 : 首頁 >> 服務范圍 >> 臺灣商務服務
 
臺灣公司設立登記指南第三部分-公司名稱

臺灣公司設立登記指南


如非另有說明,本指南所述“臺灣公司”,系指根據臺灣《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的有限公司。
本指南專為本事務所之客戶而編制。旨在給予擬在臺灣設立登記公司之人士,對《公司法》就設立登記公司之要求有基本認識。本指南所提供的,僅屬一般性參考數據,如有疑問或希望獲得更詳盡的數據,可直接征詢本會計師事務所。
如客戶希望了解臺灣公司設立登記後的各項維護責任,可以參閱本事務所編制的“臺灣公司維護指南”。
本事務所為客戶提供廣泛及私人性有關公司設立、審計、稅務、會計等服務,並提出改善財務管理之意見。
本會計師事務所誠意為閣下提供最新資料及優良服務。


 

啟源會計師事務所
香港執業會計師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第三部分 公司名稱

一、 公司名稱的一般規定
 

公司名稱之登記應使用臺灣繁體中文,以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或其他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為限。


公司名稱除特取名稱及組織種類組成外,並應標明下列文字:

  1. 地區名。
  2. 表明業務種類之文字。
  3. 堂、記、行、企業、實業、展業、興業或工業、商事等表明營業組織通 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公司名稱標明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文字者,其排列順序依其款次,並置於特取名稱之後,組織種類之前。外國公司名稱應標明國籍,並置於地區名或特取名稱之前。
  4. 公司名稱標明業務種類者,以一種為限。

公司名稱不得使用下列字:


  1. 管理處、服務中心、福利中心、活動中心、農會、漁會、公會、工會、機構、聯社、福利社、合作社、研習班、研習會、產銷班、研究所、事務所、聯誼社、聯誼會、互助會、服務站、大學、學院、文物館、小區、寺廟、基金會、協會、社團、財團法人或其他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
  2. 關系企業、企業關系、關系、集團、聯盟、連鎖或其他表明企業結合之字。
  3. 其他不當之文字。

公司之特取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1. 單字
  2. 連續四個以上叠字或二個以上叠詞。
  3. 我國及外國國名。但外國公司其本公司以國名為公司名稱者,不在此限。
  4. 表明業務種類之文字,以及堂、記、行、企業、實業、展業、興業或工業、商事等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
如有從事貨品進出口買賣之需要者,可依照「貿易法」第9條規定,向貿易局申請進出口廠商登記,並登記英文名稱。

二、 如何判斷公司名稱是否相同
 

兩個公司名稱是否相同,應就其特取名稱采通體觀察方式審查;特取名稱不相同,其公司名稱為不相同。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縱其特取名稱相同,其公司名稱視為不相同。


可資區別之文字,不含下列之文字:


  1. 公司名稱中所標明之組織種類、地區名、新、好、老、大、小、真、正、原、純、真正、純正、正港、正統、堂、記、行、號或社之文字。
  2. 公司標明之特取名稱及業務種類相同者,於業務種類之後,所標明之企業、實業、展業、興業或工業、商事等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

三、 公司名稱預查申請人的資格
 
  1. 設立登記以將來設立登記時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有限公司之股東或兩合公司、無限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為限;其以法人為申請人時,應加列代表人或將來指派至新公司行使股東權利之代表人姓名。
  2. 變更登記:以現任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為限。
  3. 外國公司: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或將來分公司之經理人。
  4. 前三款之申請案委托代理人者,以會計師、律師為限。


點擊此處下載本報價PDF格式檔案



 離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