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處所指臺灣公司,系指依據臺灣《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於臺灣設立登記且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臺灣公司分為下列四種:
1、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2、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3、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 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目前臺灣公司大部份為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因有限公司設立門坎較低且程序簡便,故臺灣公司又以有限公司為大宗,故本指南系針對有限公司做深入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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