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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有限公司維護指南第九部分-財務報告編制責任簡介

臺灣有限公司維護指南


如非另有說明,本指南所述“臺灣公司”,系指根據臺灣《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的有限公司。
本指南專為本事務所之客戶而編制。旨在給予擬在臺灣設立登記公司之人士,對《公司法》就設立登記公司之要求有基本認識。本指南所提供的,僅屬一般性參考數據,如有疑問或希望獲得更詳盡的數據,可直接征詢本會計師事務所。
如客戶希望了解臺灣公司設立登記後的各項維護責任,可以參閱本事務所編制的“臺灣公司維護指南”。
本事務所為客戶提供廣泛及私人性有關公司設立、審計、稅務、會計等服務,並提出改善財務管理之意見。


本會計師事務所誠意為閣下提供最新資料及優良服務。



 

啟源會計師事務所
香港執業會計師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第九部分 財務報告編制責任簡介

一、 編制財務報表之要求
 

根據《公司法》規定,臺灣有限公司於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後,董事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余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如表冊送達後逾一個月未提出異議者,視為股東承認。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於彌補虧損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余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余公積。但法定盈余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可不用再提取。


除法定盈余公積外,公司可以在章程中約定,或股東全體之同意,另外提取特別盈余公積。

二、 編制財務報表之依據
 

《商業會計法》規範非公開發行公司衡量會計信息適用順序,依序為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換言之,依公司法設立之有限公司,須根據臺灣的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制財務報表。



三、 會計年度及變更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凡屬公司組織者,其會計基礎應采用權責發生制,原則上會計年度應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之特殊情形呈經該管稽征機關核準者,得變更起訖日期。


新設立之有限公司,成立當年度若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營業期間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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