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應於停業、復業前或停、復業之日起15日內申請停業、復業登記,逾期會有罰款。
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但有正當理由,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核準者,不在此限。如停業後有需要繼續停業1個月以上者,可無須每次先辦理復業登記後再續辦停業登記,惟應於每次繼續停業期間前依法申請停業登記,否則會有罰款。 公司對外停止營業並非註銷,公司仍然存在,所以公司停業後,如果不打算再開業,應辦理公司註銷,以免後續延伸出問題。如有需要一年復一年辦理停業,須每年持續辦理停業一次,不然國稅局停業一年後會自動復業 ,在一年到期之前公司須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條規定去辦理停業復業或註銷,不然乃違反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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