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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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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設立辦事處及開公司的問題

Q1:陸資來台設立辦事處有什麼資格限制?
A1: 1、設立三年以上2、最低實收資本額折合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3、大陸公司所營事業應至少一項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


Q2:陸資來台設立辦事處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有國籍的限制嗎?
A2:無國籍的限制,不限台灣人或外國人。


Q3:陸資來台設立辦事處之公證文件需至哪裡公證?
A3:公證文件應至大陸涉台辦事處辦理公證,副本會寄至台灣海基會,需至台灣海基會領取認證後之文件


Q4:陸資來台設立辦事處之公證文件到台灣海基會後,可以委託別人去領嗎?
A4:可以的,惟公證時需一併公證委託代理人之委託書,才可由受託人代為領件


Q5:陸資來台設立辦事處公司可以自已辦理嗎?
A5:不可以,需委託會計師或律師辦理。


Q6: 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專門性技術性、僑外投資事業經理人、履約),若於近一年內已檢附營業額證明文件,得否免於每一申請案中再次檢附?
A6:
同一年度第二個以後之申請聘僱許可案可免檢附營業額證明文件,惟期間資料如有變動仍應檢附之。


Q7: 香港澳門專業人士申請居留備查許可辦理方式為何?
A7: 1、香港澳門居民符合「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向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A類)或僑外投資事業主管工作(B類)之聘僱許可,並經勞動力發展署核發許可在案者,已於聘僱許可函中明列居留備查許可內容,該等人員無須再另向發展署提出申請居留備查許可,得逕向內政部入出境及移民署申請居留許可。



Q8: 申請案件應備文件中的最近一次扣繳憑單影本及納稅證明影本部分,應該如何準備?
A8: 一、申請展延繼續留台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員,應準備最近一次扣繳憑單影本及納稅證明影本;依法免納所得稅者免附,惟請檢附證明文件說明。


      二、如申請時,因時間因素,公司尚未完成申報作業者,請檢附經國稅局驗證之薪資扣繳憑單或「綜合所得稅委託代理書」。


Q9: 有關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藝術工作之工作證明文件應如何取得?
A9: 有關演藝、藝術之工作證明文件可為前曾聘僱該外國人之外國公司或本國公司所出具之工作證明或其曾參加表演、所出唱片等之海報、DM等。


Q10: 製造業或批發業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公司是否有資本額或營業額限制的規定?須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A10: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批發工作,資本額或營業額須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資本額之證明文件請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設立事項登記卡等;營業額證明則請檢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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