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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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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台湾的问题

Q1:來台停留之外國人如何申請統一證號?
A1: 1、 已入境者:
  (1) 申請表一份。
  (2) 護照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3) 委託代辦案件(非委託案件免附):
    A、 委託書一份(或直接於申請表上填寫「委託聲明」)。
    B、 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居留證或護照等。
       
2、 未入境者:
  (1) 申請表一份。
  (2) 經台灣駐外館(處)驗證之申請目的授權書正本。(授權書申請目的須指出為「申請統一證號配賦」之用)。
 ※委託人簽名字樣應與護照上一致。
  (3) 護照影本一份。(需經台灣駐外館(處)驗證)。
  (4) 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居留證或護照等。


Q2: 跨國企業可否邀請大陸地區員工內部調動服務,可停留多久?
A2: 大陸地區擔任跨國企業之負責人、經理人或從事專門性、技術性服務,且任職滿1年,因跨國企業內部人員調動服務,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初次停留期間不得逾3年,且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滿18歲子女得申請隨同來臺。


Q3: 大陸人民來台社會交流的事由或活動大致有哪些類型?
A3: 社會交流事由或活動包含短期探親、長期探親、團聚、隨行團聚、延期照料、奔喪、運回遺駭骨灰、探視或其他相關活動等。


Q4: 大陸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尚未入境但停留天數不夠是否可延期還是要重新辦理?
A4: 在申請案件審查許可前,可更正停留期限。在許可核發入出境許可證後,不得再延長停留期限,須重新辦理。


Q5: 如何驗證大陸文書?
A5: 兩岸文書查驗工作係分別由我方之「海峽交流基金會」及大陸各地之「公證協會」辦理。



Q6: 有限公司股東可以拋棄其出資額嗎?
A6: 可以,有關公司股份之拋棄,公司法尚無明文規範。股份之拋棄應由股東向公司為拋棄之意思表示。又股東如將其拋棄股份之意思表示送達發行公司
之登記地址時,其拋棄股份之意思表示即已發生效力


Q7: 有限公司之股東可以出資額抵繳股份有限公司增資股款嗎?
A7: 可以,起設立及發行新股均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股款」。但涉及有限公司出資額轉讓事宜,股東應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方可將出資額轉讓。


Q8: 公司可以申請印鑑變更嗎?
A8: 可以,應向經濟部申請辦理。


Q9: 有限公司出資額有面額的規定嗎?
A9: 按公司法就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額,並無面額之規定。


Q10: 董事僅剩二人以上仍可以召開董事會嗎?
A10: 可以,可依實際在任而能應召出席董事,以為認定董事會應出席之人數,由該出席董事以董事會名義召開臨時股東會改(補)選董(監)事,以維持公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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