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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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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Q1:公司於清算完結前後,應如何辦理退稅?
A1:(1)公司於清算期間,在未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前,其清算期間不論是否已
  逾公司法所定6個月清算期限,倘若有應退稅款,均應由清算人代表公
  司具領。
(2)公司如依法清算完結後,始發生應退稅款者,該項應退稅款,稽徵機關
  應以公告方式送達,經公司利害關係人依公司法之規定,聲請法院重選
  清算人後,再由法院選派之清算人代表具領。


Q2:公司未依規定申報清算所得即聲報清算終結者,是否發生清算終結之效
果?
A2:依所得稅法之規定,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
 起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所稱清算結束之日,參照公司法的規定,
應係指清算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賸餘財產時而言,並
非指向法院聲報備查之日,否則法人人格已消滅,納稅主體不存在,如何
辦理清算申報。故清算人在向法院聲報備查前,負有申報清算所得之義
務,若有清算所得而未依法辦理申報及繳稅,逕向法院聲報之清算完結備
查,清算人即有公司法所規定之不法行為,故清算人之責任並未解除,自
亦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公司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


Q3:公司於解散清算時,有應行繳納之稅捐或罰鍰,清算人應如何處理?
A3: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公司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
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上述所稱之稅捐,係指分配賸餘財產前公
司所應納之稅捐及罰鍰。故公司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有應行繳納之稅捐及罰鍰
者,清算人應依規定繳清稅捐,否則清算人依法應負繳納稅捐之義務。


Q4:公司解散清算時,其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及欠稅時,應如何處理?
A4:公司於解散清算時,其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及欠稅時,清算人即應依公司法
 規定聲請宣告破產,並將其事務移交破產管理人時,其職務即為終了,清算
人應不發生負責清繳稅捐之問題。如清算人未依公司法規定聲請宣告破產而
又未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者,即應負稅捐稽徵法所規定繳清稅
捐之義務。


Q5:公司清算完結前,以公司股本存入銀行所生利息,是否報繳營利事業所得
 稅?
A5:公司經法院命令解散,因股東內部發生糾紛致未分配剩餘財產,亦未將股本
發還,其清算尚未完結,公司主體並未消滅,若以公司名義將上述股本存入
銀行所生之利息,仍應由清算人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報繳營利事業所得
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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