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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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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股份公司事務處理的問題

Q1:有限公司股東可否按出資額行使表決權?
A1:每一股東無論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


Q2: 有限公司章程應否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
A2: 依公司法規定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Q3: 有限公司成立時之股東,其出資額可否於公司成立後一年內轉讓?
A3: 依公司法之規定,發起人之股份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


Q4: 有限公司辦理減資時,要股東們開會同意嗎?
A4: 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減資。


Q5: 有限公司辦理減資時,是否應依股東之出資比例減少之?
A5: 減少資本就應依出資比例或不按出資比例方式減少之,公司法並無明文限制。


Q6: 公司累積盈虧已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以上,應如何處理?
A6: 1.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無須股東會表決同意,惟如涉及資產顯不足以抵償負債時,董事會應向法院聲請破產或改善財務狀況至無上面之情事。
2.公司申請增、減資變更登記之資產負債表顯示資產總額少於負債總額,即股東權益淨值為負數者,可以核准變更登記,但因有公司法第211條第3項規定,應於核准時一併通知公司於一定期限前申復已改善為資產總額大於負債總額,即股東權益淨值為正數,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者,仍應依該項規定罰鍰。


Q7: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應補選或改選?如何計算是否逾期?
A7: 董事長死亡,如公司董事任期尚未屆滿,依法補選;倘董事任期屆滿,則應改選;均於選出董事長並就任後1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即不會逾期。


Q8: 公司申請減資變更登記是否需檢送公告報紙?
A8:不需要檢送。公告報紙留存公司備查即可。


Q9: 有限公司董事要移居國外,其他股東不准,董事能自己辭職不做嗎?
A9: 依據公司法第108條準用第51條規定有限公司的董事不能無故辭職,但只要有正當理由即可辭去董事職務。且有限公司的董事和公司間同樣是委任契約關係,倘有正當理由即可辭去董事職務,終止契約關係。


Q10: 董事長及全體董事、監察人同日意外死亡,餘留2位股東皆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請問如何召開股東會?〈該2名股東持股合計未達百分之三〉可否申請臨時管理人?
A10: 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規定,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是以餘留之股東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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