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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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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清算的問題

1.        Q: 請問誰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義務人,清算組如何組成?
A: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義務人是公司的全體股東。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2.        Q: 請問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請進行清算?
A: 可以。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3.        Q: 請問公司未經清算即被註銷,債權人能否直接起訴股東要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A: 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4.        Q: 請問公司股東未能及時啟動清算程序導致公司財產減少,債權人能否要求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A: 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5.        Q: 請問公司股東之一承擔了清算賠償責任后是否可以向其他股東追償?
A: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數人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後,主張其他人員按照過錯大小分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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