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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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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稅捐稽徵法的問題

Q1:已達使用發票標準而未辦登記營業者,未取得或未給予憑證,要不要處罰?
A1:要處罰,未辦理營業登記之營利事業,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
準,經查獲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或給予他人憑證者,應依稅捐稽徵法規
定,處所漏金額5%罰鍰。


Q2: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處罰規定?
A2: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經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以
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論處之案件,無論買受人為營業人或非營業人,均應以
銷售額為計算處罰之基礎。


Q3:公司變更名稱及負責人後,未保存變更前之帳簿憑證,要不要處罰?
A3:要處罰,因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雖變更公司名稱及負責人,但其為權利義
務之主體(法人)並未變更,故其所享權利與應負義務,並不因法人登記
事項之變更有所更易,而應前後繼續不能中斷,故如其未依規定保存變更
前之帳簿及憑證,應分別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處罰。


Q4:營業人漏進、漏銷應如何處罰?
A4:關於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並於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之漏
進、漏銷案件,其銷貨漏開統一發票,同時觸犯稅捐稽徵法及營業稅法規定的部分,應擇一從重處罰。至於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部分,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處罰。


Q5:營業人同時觸犯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應如何處罰?
A5:營業人觸犯營業稅法規定,且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規定者,應擇一從重處
    罰。所稱擇一從重處罰,應依行政罰法規定,就具體個案,按營業稅法規
定就漏稅額處最高5倍之罰鍰金額與按稅捐稽徵法所定經查明認定總額處
5%之罰鍰金額比較,擇定從重處罰之法源依據,再依該法源依據及相關規
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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