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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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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捐稽征法三

Q1:債權人代位申報遺產稅可否適用補稅免罰?
A1:不適用,稅捐稽徵法規定,是以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自動向稅
捐稽徵機關補報為要件,若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代位申報之遺產部分,是
該債權人以自己名義代位申報,而非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
報,與該法條規定要件不符,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送罰。


Q2:所得稅自動補報補繳,要不要處罰?
A2:納稅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規定期限辦理申報,如在未經密告檢舉及未經稽
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適用稅
捐稽徵法規定,免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及加徵滯納金;惟應依郵政儲金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Q3:扣繳義務人自動補扣補繳,惟逾期填報扣繳憑單,要不要處罰?
A3:要處罰,稅捐稽徵法補報免罰之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
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而言。其免罰之範圍,應以各稅法規定之漏稅罰為
限。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期限填報扣繳憑單行為之處罰,應無稅
捐稽徵法規定之適用。


Q4:涉嫌虛設行號被牽連之營業人,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否適用稅捐
稽徵法補稅免罰之規定?
A4:營業人取具虛設行號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稅款,
涉嫌漏稅者,應以在調查基準日之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始有稅
捐稽徵法補稅免罰規定之適用。上述調查基準日之認定是以調查之機關接
獲檢舉偵辦虛設行號之案件,對涉及下手營業人,如已查獲漏稅之事實並
取得具體證據者,應以查獲該具體違章證物之日為調查基準日,如須移請
稽徵機關查核始能確定營業人是否逃漏稅捐者,其調查基準日,以稽徵機
關函查日為準。


Q5:漏開發票而不涉及漏稅案件於查獲前補開補報者,要不要處罰?
A5:可免罰,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開立銷售憑證交付買受
人,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
前,已自動補開、補報,其有漏稅情形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免
按稅捐稽徵法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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