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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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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捐稽征法二

Q1:行為罰之處罰期間如何認定?
A1:行為罰係對不依稅法規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處罰,並不以行為
人有逃漏稅為處罰要件,則其處罰期間一律為5年,無須視有無故意以詐
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而定。


Q2:文書影本可否作為違章漏稅之證據?
A2: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提供影本證據,舉發逃漏稅案件時,稽徵機關並非不可
依據影本認定違章;但當事人如認該影本與正本不符時,尚可另行舉證,
予以推翻該影本之正確性。


Q3:違章漏稅之公司在重整中,要不要處罰?
A3:依法應處罰之稅務違章案件,其涉嫌違章之公司縱經法院裁定重整中,稽
 徵機關仍可裁處罰鍰。


Q4:公司在重行清算完結前,可否為違章主體?
A4:公司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經准予備查,嗣因其清算程序不合,經法院撤
 銷,重為清算。在重行清算完結前,依公司法規定,視為尚未解散,如該
 公司違反稅法規定,稽徵機關仍可依法裁處罰鍰。


Q5:以公司名義檢舉違章漏稅案件者,可否領取檢舉獎金?
A5:可以領取,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規定:經人舉發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
 鍰之淨額提撥舉發人獎金。其所稱之人,既未明定須自然人始屬適格,且
檢舉漏稅之獎金請領請求權,性質上似非屬自然人專屬權利,故法人亦應
包括在內。故以公司名義檢舉違章漏稅案件,得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
規定發給舉發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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