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在中國境內註冊的、主營業務為製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A:《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十條 在中國境內註冊的、主營業務為製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2. 最近1年的營業收入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3. 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4. 最近1年年末淨資產不低於總資產的30%;
5. 最近1年主營業務銷售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的80%以上;
6. 為擬設金融租賃公司確定了明確的發展戰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7. 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8.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9. 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10. 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11. 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2、 Q:在中國境外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融資租賃公司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A:《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在中國境外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融資租賃公司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2. 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1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3. 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4. 遵守註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5. 所在國家或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6. 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7. 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8. 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3、 Q:其他境內法人機構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A:《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其他境內法人機構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2. 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3. 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4. 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5. 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6. 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7. 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其他境內法人機構為非金融機構的,最近1年年末淨資產不得低於總資產的30%;
其他境內法人機構為金融機構的,應當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要求。
4、 Q:其他境外金融機構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A:《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其他境外金融機構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滿足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要求;
2.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3. 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低於10億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4. 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5. 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6. 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7. 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銀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8. 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9. 所在國家或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10. 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5、Q:哪些企業不得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
A:《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
1. 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
2. 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係複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
3. 核心主業不突出且其經營範圍涉及行業過多;
4. 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
5. 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杆率高於行業平均水準;
6. 其他對金融租賃公司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