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金融租賃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嗎?
A:《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經銀監會批准,可以設立分公司、子公司。
2、Q:金融租賃公司發生哪些變更時須報經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准?
A:《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須報經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准。
1. 變更公司名稱;
2. 變更組織形式;
3. 調整業務範圍;
4. 變更註冊資本;
5. 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6. 修改公司章程;
7. 變更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
8. 變更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9. 合併或分立;
10. 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3、Q:金融租賃公司在哪種情況下,可以解散?
A:《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銀監會批准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 股東決定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其他法定事由。
4、Q:金融租賃公司在哪種情況下,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
A:《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銀監會批准,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
1. 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自願或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的;
2. 因解散或被撤銷而清算,清算組發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產的。
5、Q: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經營哪些外幣業務?
A:《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經銀監會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1. 融資租賃業務;
2. 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
3. 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4. 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5. 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6. 同業拆借;
7. 向金融機構借款;
8. 境外借款;
9. 租賃物變賣及處理業務;
10. 經濟諮詢。
第二十七條 經銀監會批准,經營狀況良好、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可以開辦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發行債券;
(二)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專案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三)資產證券化;
(四)為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對外融資提供擔保;
(五)銀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