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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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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問題

1、  Q: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基車船稅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確定車輛具體適用稅額,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A:1. 承用車依排氣量從小到大遞增稅額;
   2. 客車按照核定載客人數20人一下和20人(含)以上兩檔劃分,遞增稅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車輛具體適用稅額,應當報國務院備案。
 
2、  Q:機動船舶具體適用稅額為?
       A:1. 淨噸位不超過200噸的,每噸3元;
   2.淨噸位超過200噸但不超過2000噸的,每噸4元;
   3. 淨噸位超過2000噸但不超過10000噸的,每噸5元;
   4. 淨噸位超過10000噸的,每噸6元。
拖船按照發動機功率每1千瓦折合淨噸位0.67噸計算徵收車船稅。
 
3、  Q:遊艇具體適用稅額為?
       A:1. 艇身長度不超過10米的,每米600元;
   2. 艇身長度超過10米但不超過18米的,每米900元;
   3. 艇身長度超過18米但不超過30米的,每米1300元;
   4. 艇身長度超過30米的,每米2000元;
   5. 輔助動力帆艇,每米600元。
 
4、Q: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怎樣徵收車船稅?
    A:可以免征或者減半徵收車船稅。免征或者減半徵收車船稅的車船的範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5、Q:酒類生產企業白酒包裝物更新換代,舊包裝物折價處理銷售5萬元,原值20萬元,銷售額5萬,繳納增值稅是否需要調整售價,其對應的增值稅進項是否需要轉出?
    A: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上述折價處理過期包裝物不屬於進項不得抵扣的情形,因此其進項無需轉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限售額,上述折價處理行為視為有正當理由,企業如能準備相關材料證明其售價公允是無需調整售價的。
 
6、Q:小規模納稅人首次購買稅控設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在增值稅應納稅中全額抵減?
    A:根據財稅2012年15號第一條,納稅人自2011年12月1日以後初次購買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可憑藉購買增值稅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的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非初次購買的稅控系統,由其自行負擔,不得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因此如小規模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票符合上述條件則可以全額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
 
7、Q:無法正常銷售的樣品是否視同銷售?
    A: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4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發生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       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       銷售代銷貨物;
3.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       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       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因此如企業未將樣品處置售出或發生上述行為不要視同銷售。
 
8、Q:固定資產既用於生產免稅產品又用於生產應稅產品,其進項是否能夠抵扣?
    A: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進項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上述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前款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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