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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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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上海海關扣稅等的問題

1、問:海關繳款書遺失,怎麼抵扣進項?
     答:海關繳款書遺失,根據國稅函[2009]617號文的規定,憑海關地海關出具的相關完稅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抵扣申請,稅務機關不出據繳款書未抵扣證明,海關如果需要可以內部發函協查。
 
2、問:上海企業納稅人何時取得稽對結果?申報抵扣的期限有何規定?
     答:稅務機關於每月納稅申報期內,向納稅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對結果,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查詢稽核比對結果資訊。
對稽核比對結果為相符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提供稽核結果的當月納稅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3、問:上海企業在一個會計年度的產成品計算方法是否可以改變呢?
     答:納稅人可以自行改變成本的計算方法,但必須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改變計算方法的情況,說明改變計算方法的合理原因。納稅人在年度納稅申報時,未說明計算方法變更的原因、不能提供有關資料,或雖說明原因但變更沒有合理的經營和會計核算需要,以及改變計算方法前後銜接不合理、存在計算錯誤的,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由於改變計算方法而減少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納稅調整,並補徵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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