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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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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司的稅務問題

1、問:直銷企業增值稅銷售額如何確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直銷企業增值稅銷售額確定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號)的規定:一、直銷企業先將貨物銷售給直銷員,直銷員再將貨物銷售給消費者的,直銷企業的銷售額為其向直銷員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直銷員將貨物銷售給消費者時,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二、直銷企業通過直銷員向消費者銷售貨物,直接向消費者收取貨款,直銷企業的銷售額為其向消費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問:廣告業的製作費、設計費等能否從營業額中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廣告業的營業額是廣告經營者向廣告客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規定,廣告代理業的營業額為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佈者(包括媒體、載體)的廣告發佈費後的餘額。因此,從事廣告業的納稅人所取得的自營廣告收入應全額計繳營業稅,支出的廣告設計費、印刷費、雇工費等在計繳營業稅時不允許從其營業額中扣除。
 
3、問: 稅總解讀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
     答:國家稅務總局迅速行動,發佈了《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範和明確稅務機關採取一般反避稅措施的適用範圍、判斷標準、調整方法、工作程式、爭議處理等相關問題。《辦法》進一步明確了一般反避稅的適用範圍和判斷標準,也明確了“稅收利益”的含義、“避稅安排”的主要特徵等概念和問題,有助於稅務機關在實踐中更精准地掌握啟動一般反避稅的尺度。此外,《辦法》還制定了一套嚴謹的一般反避稅管理程式,貫穿立案、調查、結案三個階段,並對每個階段中不同層級稅務機關承擔的職能和許可權作出詳細且具有操作性的規定,旨在通過嚴謹的程式來保證一般反避稅措施能夠透明、公平和公正地執行。《辦法》也賦予被調查企業提出異議、申請救濟、協調解決爭議等權利,切實保護了納稅人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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