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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股權的問題

1.    Q:公司實際出資人委託他人代為持有公司股權的委託持股協議是否受法律保護?
       A: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沒有關於隱名股東的具體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25條至27條,對隱名股東即“實際出資人”予以了認可,並認可“委託持股協定”的法律效力。委託持股隱名投資合法的前提是:委託持股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沒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且沒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
 
2.   Q: 隱名股東或實際出資人的權益如何維護?
      A: 隱名投資產生糾紛時需根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簽訂的委託持股協定來解決。隱名股東或實際出資人可以向法院提起關於股東身份的確權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對此類訴訟的態度是在一定條件下承認隱名投資人的股東權。可見隱名投資還是存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
 
3.   Q:隱名股東或實際出資人如何才能顯名?
      A: 實際出資人要取代名義股東成為公司股東,首先需要向法院提起關於股東身份的確權訴訟,但在其股東權獲得確認後,並不意味著其股東身份必然可以被公示。要成為顯名股東,還須經過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25條第3款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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