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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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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外商投資的問題

1.  Q: 外國投資者是否可以其持有的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出資設立新的外商投資企業?
     A: 可以。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的出資方式,可以是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因此,經過評估作價的股權可以作為投資者的出資方式。同時,《商務部關於涉及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出資的暫行規定》也對外商投資企業以股權出資作出了規定。
  
2.  Q: 外國投資者用於出資的外商投資企業股權是否有限制?
      A: 根據《商務部關於涉及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出資的暫行規定》,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權屬清晰、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股權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該企業應依法批准設立,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
屬於以下情形的,股權不得用於出資:
(一)股權企業的註冊資本未繳足;
(二)股權已被設立質權;
(三)股權已被依法凍結;
(四)股權企業章程(合同)約定不得轉讓的股權;
(五)未按規定參加或未通過上一年度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
(六)房地產企業、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創業(股權)投資企業的股權;
(七)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轉讓應當報經批准而未經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3.  Q: 外國投資者以其持有的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出資設立新的外商投資企業需要履行什麼程式?
     A: 根據《商務部關於涉及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出資的暫行規定》,外國投資者以其持有的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出資一般需履行以下程式:
1) 相關當事人簽署股權出資協定;
2) 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境內評估機構評估;
3) 確認股權作價金額、股權出資金額;
4) 由投資者或被投資企業向審批機關提出股權出資申請;
5) 被投資企業辦理設立登記。
 
4. Q: 以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出資時,外國投資者可否自由確定股權出資金額?
    A: 不可以。根據《商務部關於涉及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出資的暫行規定》,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境內評估機構評估,投資者的股權出資金額不得高於股權評估值。
 
5. Q: 外國投資者以其持有的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出資是否需要經過審批?
    A: 需要。根據《商務部關於涉及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出資的暫行規定》,外國投資者以其持有的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出資設立及變更外商投資企業,由被投資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的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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