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外商投資企業在經營期限內申請提前解散企業,獲得審批機關批准後進入了清算程式,在清算過程中是否可以申請終止清算、恢復經營?
A: 根據《商務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在清算過程中終止清算、恢復經營問題答覆的函》(商法函[2004]45號),審批機關應在不損害企業債權人、第三人和社會公共利益,不違背利用外資產業政策的前提下,允許清算過程中的企業終止清算、恢復經營。
申請終止清算恢復經營的企業必須遵循中國有關法律、法規並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投資者一致同意終止清算、恢復經營;
二、企業權力機構決議終止清算、恢復經營;
三、清算委員會同意終止清算、恢復經營,並提交清算活動進展情況說明;
四、企業尚未註銷工商登記;
五、企業經營期限尚未屆滿;
六、符合法律法規對法人經營場所的要求;
七、企業財產尚未分配,或者已獲分配的股東已經或承諾在一定期限內返還企業財產;
八、投資者和企業無違反法律、法規以及規章的行為。
2. Q: 外商投資企業超過了180天的法定期限是否仍可申請延長經營期限?
A: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期限需要延長的,企業應當在企業經營期限屆滿一百八十日之前(“規定期限”)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根據《商務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延期有關問題的意見》商法函[2004]71號,外商投資企業遲於“規定期限”提出延長經營期限申請的,審批機關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企業在經營期屆滿三十日之前(含三十日)提出申請的,審批機關可以受理其申請。
(二)企業在經營期屆滿前三十日內及企業經營期屆滿後提出申請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但由於不可抗力導致的情形除外。
3. Q: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屆滿後仍然從事經營活動會有什麼後果?
A: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屆滿後仍打算繼續經營的,應當在經營期限屆滿一百八十日之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長經營期限的申請。未提出申請,在經營期限屆滿後仍然從事經營活動,有可能構成非法經營。如不打算繼續經營,則應當依法進行清算,並辦理相應的註銷登記手續。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法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