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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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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員工福利的問題

1.   Q: 員工與公司協商一致不繳納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合法嗎?
      A: 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是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強制性的法定義務,不能放棄。即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同意並要求用人單位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也是不合法的,用人單位仍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   Q: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否有上限?
      A: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對於月工資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的高收入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數額不得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上限,最高不超過12年年限。
 
3.   Q: 公司被並購,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的規定,目前勞動法司法實踐中接受的所謂“客觀情況”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並且排除“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情形。
 
4.  Q: 公司是否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公司有權根據經營發展狀況或員工個人表現調整其工作崗位?
     A: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同時,《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調整工作崗位作為合同變更的重要內容,須滿足兩個基本前提:(1)雙方協商一致;(2)採取書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單位若沒有經過協商一致而單方調崗,員工有權拒絕。勞動合同應當按原約定繼續履行。
 
5.  Q: 女員工的生育假有何法律規定?
      A: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的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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