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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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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用人制度方面的問題

 

1.        Q: 我公司制定了員工手冊,沒有讓員工簽字,有效嗎?


A: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根據以上規定,公司制定或修改員工手冊是否有效,取決於是否履行了上述程式,如履行了上述程式,員工手冊有效。以上程式沒有明確規定員工必須簽字,但從實踐操作角度講,公司最好讓員工在員工手冊上簽字確認。


 


2.        Q: 試用期內公司是否需要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A: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關係一旦建立,用人單位就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並非獨立於勞動關係外的“特殊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3.        Q: 試用期的工資有沒有什麼限制?


A: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        Q: 員工試用期不合格能否延長試用期?


A: 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達不到用人單位的要求,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不得延長試用期,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的,屬於違法約定試用期,需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5.        Q: 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是否一律不能解雇?


A: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女職工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情形之一,雖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仍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有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之行為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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