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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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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外商投資醫院等的問題

1.  Q: 外國投資者是否可以在中國設立外商獨資的醫院?
     A: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商務部關於開展設立外資獨資醫院試點工作的通知》,自2014年7月25日起,允許境外投資者通過新設或並購的方式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蘇省、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設立外資獨資醫院。除香港、澳門和臺灣投資者外,其他境外投資者不得在上述省(市)設置中醫類醫院。
 
2.  Q: 在廣東設立移民仲介機構是否還需要向公安機關申請《因私出入境仲介機構經營許可證》?
     A: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同意廣東省“十二五”時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試的批復>的通知》的規定,因私出入境仲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境外就業、留學除外)屬於停止實施的行政審批專案,原實施機關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停止實施行政審批。即在廣東設立的移民仲介機構在取得營業執照後即可從事因私出入境仲介業務。
 
3.  Q: 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申請書是否有效?
     A: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號《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審批條件和登記管理暫行規定》,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時,應向登記機關提交原法定代表人或新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據此,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可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
 
4.  Q: 註冊資本3000萬元以上的外企是否可在名稱中間適用“中國”字樣?
     A: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2010年出臺的《關於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作用進一步做好服務外商投資企業發展工作的若干意見》,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型大小的外商獨資企業、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達到3000萬元人民幣,從事現代服務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的,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5.  Q: 註冊資本500萬元以上的廣東外企是否可冠省名?
     A: 根據廣東省政府2010年出臺的《關於進一步做好服務我省外商投資企業發展工作的若干意見》,廣東省已放寬企業名稱使用方面的限制,允許註冊資本達到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並投資於《廣東省鼓勵外商投資的重點領域和產業目錄》所列產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廣東)”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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