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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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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外資企業在中國設立機構的問題

1.  Q: 境外企業是否可以直接在中國境內設立經營性分支機搆?
     A: 不可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目前可設立經營性分支機搆的境外企業限於銀行業、保險業、承包經營企業、石油勘探開發企業等。一般的生產、貿易及服務性企業不可直接在中國境內設立經營性分支機搆。
 
2.  Q: 哪些行業的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代表機構需要前置審批?
     A: 根據中國相關法律規定,以下行業申請設立代表機構需要辦理前置審批:
(1)      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准;
(2)      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以及外國國際海運輔助企業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准;
(3)      外國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外,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
(4)      外國檢驗鑒定機構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經國家商檢部門認可;
(5)      外資金融機構設立駐華代表外(含外國銀行關閉分行並在同城設立代表處),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6)      境外版權組織和權利人在華設立代表機構,經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7)      外國及港澳臺地區新聞出版機構在內地設立辦事處,經新聞出版署會同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審批;
(8)      外國保險機構設立駐華代表機構,經中國保監會審批; 
(9)      設立境外認證機構的代表機構,由國家認監委批准;
(10)  外航駐華常沒機構由民航總局審批;
(11)  外國旅行社常駐代表機構由國家旅遊局審批;
(12)  境外廣播電影機構在華設立辦事機構由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會同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審批;
(13)  外國證券類機構設立駐華代表處由中國證監會批准
 
3.   Q: 外資公司是否要為外籍員工購買社會保險?
      A: 根據《社會保險法》及《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外國人有義務參加中國籍職工應參加的全部五種社會保險。保險費由外籍工作者及其境內用人單位承擔。
 
4.   Q: 公司員工在入職前已連續在其他公司工作滿1年,入職後員工該年度年休假天數如何計算?
      A: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按照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後當年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計算方式:(當年度剩餘日曆天數÷365天)×員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
 
5.  Q: 職工因嚴重違紀被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職工主動提出辭職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是否還需要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
     A: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只規定了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該規定並未具體區分解除或者終止的原因。因此,以上情形下用人單位仍須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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