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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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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清算的問題

1.  Q: 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的,股東會有什麼責任?
     A: 根據《公司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清算組未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並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可以主張公司股東對其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  Q: 公司股東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的,股東有何責任?
     A: 根據《公司法解釋二》第18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檔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主張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  Q: 一人公司的股東在什麼情況下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A: 根據《公司法》第63條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  Q: 在上海自由貿易區是否可以設立外商獨資電子商務公司?
     A: 根據工業和資訊化部2015年1月13日發佈的《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放開線上資料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類電子商務)外資股權比例限制的通告》,在上海自由貿易區設立的從事線上資料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類電子商務)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外資股權比例可達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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