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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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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法人及公司名稱的問題

1.  Q: 哪些人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A: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  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2.  Q: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不由執行董事或董事長擔任?
     A: 可以。根據《公司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
 
3.  Q: 公司變更地址,應當在什麼時候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登記申請?
     A: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4.  Q: 公司名稱變更後,其隸屬的分支機搆名稱是否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A: 需要。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企業名稱變更登記核准之日起30日內,企業應當申請辦理其分支機搆名稱的變更登記。
 
5.  Q: 設立外國企業駐華代表機構時要求提供的外國企業合法營業證明有什麼特別要求?
     A: 合法營業證明指隸屬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部門出具的外國(地區)企業存續2年以上的主體資格證明或其他有關營業證明。合法營業證明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或有權機構公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與我國沒有外交關係的,應經所在國公證機構公證後交由與我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並經我國駐該第三國的使(領)館認證。香港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檔應當經當地中國委託公證人的公證,並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轉遞。澳門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檔應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並經司法部派駐當地的機構簽章轉遞。臺灣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檔應通過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中國公證員協會依據《海峽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實施辦法》出具公證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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