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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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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代表處的經營問題

1.   Q:代表處的業務範圍是什麼?
      A:根據2010年11月19日國務院發佈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代表機構可以從事與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下列活動:(1)與外國企業產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市場調查、展示、宣傳活動;(2)與外國企業產品銷售、服務提供、境內採購、境內投資有關的聯絡活動。詳情請參看:http://www.bycpa.com/GB2312/html/news/201011/784.html
 
2.   Q:代表處的駐在期限為多久?
      A:根據2010年11月19日國務院發佈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代表機構的駐在期限不得超過外國企業的存續期限。具體以地方工商管理部門的審批為准。詳情請參看:http://www.bycpa.com/GB2312/html/news/201011/784.html
 
3.   Q:代表處的營業場所需要在涉外辦公場所嗎?
      A:根據2010年11月19日國務院發佈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代表機構的駐在場所由外國企業自行選擇。根據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有關部門可以要求代表處調整駐在場所,並及時通知登記機關。詳情請參看:http://www.bycpa.com/GB2312/html/news/201011/784.html
 
4.   Q:如果代表處從事了經營性活動,會有什麼處罰?
      A:根據2010年11月19日國務院發佈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代表處違反規定,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營利性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處於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詳情請參看:http://www.bycpa.com/GB2312/html/news/201011/784.html
 
5.   Q:代表處的首席代表及代表的任職條件是什麼?
      A:根據2010年11月19日國務院發佈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代表處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首席代表及代表:(1)因損害中國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被判處刑罰的;2)因從事損害中國國家公共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等違法活動,依法被撤銷設立登記、吊銷登記證或被有關部門依法責令關閉的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銷、吊銷或者責令關閉之日起未滿5年的;(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詳情請參看:http://www.bycpa.com/GB2312/html/news/201011/7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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