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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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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基金份額及交易的問題

1、Q: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A:《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條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規定;
2.       基金合同期限為五年以上;
3.       基金募集金額不低於二億元人民幣;
4.       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於一千人;
5.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2、Q: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後,哪些情形下,可終止上市交易?
     A:《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章第五十條: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上市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1.       不再具備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上市交易條件;
2.       基金合同期限屆滿;
3.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前終止上市交易;
4.       基金合同約定的或者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3、Q:基金管理人應於什麼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
     A:《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章第五十二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工作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4、Q: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和登記由誰辦理?
     A:《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章第五十一條: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和登記,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5、Q: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怎麼計算?
     A:《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章第五十五條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依據申購、贖回日基金份額淨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
 
6、Q:基金份額淨值計價出現錯誤時應如何處理?
     A:《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章第五十六條 基金份額淨值計價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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