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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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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所得稅的問題

1、  Q:什麼是信託計畫?
       A:信託計畫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財”。
 
2、  Q:企業獲得的信託分紅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A:企業獲得信託分紅屬於從非證券投資基金中取得的收入且屬於間接投資的投資收益,不具備免稅條件,所以應根據信託協定規定的分紅日期確認收入。
 
3、  Q:企業計畫為受雇全體員工的繳納補充養老保險僅計提尚未支付,是否能夠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A:企業為本企業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方可在計算應稅所得時扣除。
 
4、  Q:企業自行建造固定資產,2014年8月達到預計可使用狀態,企業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已按暫估價入帳且計提了折舊,其折舊額能否於2014年所得稅前扣除?
      A: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其折舊額可暫按帳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方可在2014年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5、  Q:企業為無關聯關係的協力廠商進行銀行貸款擔保,由於協力廠商到期未歸還,該企業代為償還且未能追償的,能否作為資產損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A:如企業發生的此項資產損失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且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向稅務機關進行了專項申報,該損失可在在稅前扣除。
 
6、  Q:我公司2014年4月購入居民企業上市公司股票,於2014年10月取得分配的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是否免征企業所得稅?
       A:不能免征,因持有期不足12個月,不符合免稅條件,應按照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的公允價值併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稅。
 
7、  Q:房地產企業將自建房產用於自行辦公和出租其下屬分支機搆使用,是否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A:不需要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因其資產的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未發生改變,不需視同銷售。
 
8、  Q:企業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給予客戶的贈品是否代扣代繳個稅 ?
       A:上述企業給予客戶贈品的情形不徵收個人所得稅,所以無需代扣代繳。
 
9、  Q:企業舉行慶典,向其員工以外的本單位客戶贈送的禮品是否需要繳納個稅?
       A:需要,應按照“其他所得”全額適用2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0、Q:企業在慶典時贈送客戶的禮品如果是外購的如何確認個稅應納稅額?
       A:按照外購的實際價格確認個稅所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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