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採用哪些方式召開?
A: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一章第七十四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採取現場方式召開,也可以採取通訊等方式召開。
2、 Q: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需要公告嗎?
A: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或者備案,並予以公告。
3、 Q: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時,應最少幾人在場?
A: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章第七十八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
4、 Q:基金管理人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的, 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A: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動用募集的資金的,責令返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給投資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 Q:基金管理人擅自募集基金的,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A: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一章第八十五條 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責令停止,返還所募資金和加計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沒收違法所得,並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