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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的問題

1、Q: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出資的,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A: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一章第九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違反本法規定,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的,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2、Q:基金資訊披露義務人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的,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A: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一章第九十三條 基金資訊披露義務人不依法披露基金資訊或者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取消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Q: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不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A: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一章第九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不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取消基金從業資格。
 
4、Q:基金管理人的從業人員兼任基金託管人職務的,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一章第九十七條的規定,這種情況如果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基金從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Q:擅自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A: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一章第八十五條 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責令停止,返還所募資金和加計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沒收違法所得,並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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