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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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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養老保險的問題

1、 Q:城鎮個體工商戶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如何確定?
       A: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第二章第十四條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照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8%計入個人帳戶。
 
2、 Q: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由哪些構成?
      A: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第三章第十八條  個人帳戶由被保險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個人帳戶儲存額的利息構成。
 
3、 Q: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可用於支付哪些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A: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第四章第二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下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1.被保險人的基本養老金;
2.被保險人退休後死亡的喪葬補助費;
3.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支付項目的費用。
 
4、 Q: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可領取基本養老金?
       A: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第四章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的,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  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相關手續的;
2.  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5、 Q: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被保險人,應按照什麼標準領取養老金?
       A: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第四章第二十三條  1998年7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被保險人,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
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第四章第二十四條  1998年6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被保險人,除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外,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第四章第二十五條  2006年1月1日以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被保險人,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償金,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第四章第二十六條  2005年12月31日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照原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執行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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