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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法修改及債權人的問題

1.   Q: 請問公司法修改后是否不再追究虛報註冊資本罪及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A: 根據最新的公司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只適用於依法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據此發佈了《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明確自2014年3月1日起,除依法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以外,對申請公司登記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虛報註冊資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對公司股東、發起人不得以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追究刑事責任。
 
2.   Q: 請問公司法修改后哪些行業不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A: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暫不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包括: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資金互助社、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外資保險公司、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
                                                          
3.   Q: 請問在公司法修改前發生的尚未處理的虛報註冊資本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刑事案件如何處理?
      A: 根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對發生在2014年3月1日以前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虛報註冊資本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刑事案件,除依法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以外,依照新修改的公司法不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案件,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的,應當撤銷案件;檢察機關已經批准逮捕的,應當撤銷批准逮捕決定,並監督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檢察機關已經起訴的,應當撤回起訴並作出不起訴決定;檢察機關已經抗訴的,應當撤回抗訴。
 
4.   Q: 請問公司債權人是否可以要求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A: 可以。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2款的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        Q: 請問公司債權人是否可以要求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A: 可以。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第2款的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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