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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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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動合同的簽訂及解除的問題

1.   Q: 請問中國關於工作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A: 根據《勞動法》及《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國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並且在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日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日,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2.   Q: 請問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A: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3)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3.   Q: 請問勞動合同試用期的上限有何規定?
      A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的上限根據勞動合同期限設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4.   Q: 請問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是否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5.        Q: 請問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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