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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職工因公致殘的問題

1、Q: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支付標準是怎樣的?
    A: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2、Q: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傷殘的,享受哪些待遇?
    A: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Q:職工因工致殘享受的待遇中的本人工資是什麼意思?
    A: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4、Q:職工因工致殘,如果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按照什麼標準享受工資待遇?
    A: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5、Q: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的,享受哪些待遇?
     A: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6、Q: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享受什麼待遇?
     A: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2.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7、Q:工傷職工工傷復發,可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嗎?
     A: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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