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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騙取工傷保險所承擔的法律問題

1、Q:個人可以申請行政覆議的情形有哪些?
    A:工傷保險條例第六章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對覆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       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2.       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3.       簽訂服務協定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4.       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2、Q:單位有挪用工傷保險基金的,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A:工傷保險條例第七章第五十四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挪用工傷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併入工傷保險基金;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3、Q:用人單位在辦理工商保險時瞞報工資總額,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A:工傷保險條例第七章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4、Q:工傷職工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A: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Q: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A:工傷保險條例第七章第五十九條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2.       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3.       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6、Q:無營業執照的單位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怎麼辦?
    A:工傷保險條例第八章第六十三條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7、Q: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的,怎麼辦
    A: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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