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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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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無照經營的問題

1、Q:為無照經營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的,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A: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五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本辦法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2、Q: 當事人擅自動用扣押財物的,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A: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六條 當事人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Q: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未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核發營業執照,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A: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許可審批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怠忽職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核發營業執照、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未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吊銷營業執照、撤銷註冊登記、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和程式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或者發現無照經營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支持、包庇、縱容無照經營行為,觸犯刑律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怠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4、Q:農民在集貿市場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屬於無照經營行為嗎?
    A: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二十一條 農民在集貿市場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區域內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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