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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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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股東處理的問題

1.   Q: 請問債權人是否可以要求股權轉讓前的一人公司原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A: 一人公司股權轉讓前發生的債務,原股東不能舉證證明出讓前公司財產獨立於其個人財產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原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   Q: 請問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是否仍要履行?
      A: 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依此規定,當公司進入破產程序,不論它的成員或股東的出資期限是否已到期,凡承諾繳納出資的法人成員或股東,只要其尚未完全向債務人企業全額繳納出資的,均應當即時繳納。
 
3.   Q: 請問公司是否可以對出資瑕疵股東的權利作出限制?
      A: 可以。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Q: 請問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出資瑕疵股東的股東資格?
      A: 可以。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Q: 請問股東未足額繳納或部分抽逃出資,公司可以解除其股東資格嗎?
      A: 不可以。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解除股東資格僅限於瑕疵出資中的完全未出資或完全抽逃出資的行為,而不適用於未足額繳納或部分抽逃出資以及其他瑕疵出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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